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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中石协      发布时间:2014-09-25     分享:

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中石协[2014-09-25]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该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8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在回答“为什么要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时指出: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制度支撑,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时候监管的重要措施;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管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在回答“条例对企业公示信息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时指出:一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二是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三是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并对企业不按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约束措施。此外,为鼓励企业重塑信用,条例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

条例还同时指出了对政府部门的规定,一是明确了政府部门的公示义务;二是明确了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并对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如抽查制度、举报制度、救济制度等。

信息来源:《机械工业财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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