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
《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会费收缴、管理与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联合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2024年第32号)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有关精神,以及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交纳会费是会员按照本会章程必须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的单位,从获得会员资格之日起,每年应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条 会费标准
一、统一会费标准:四档
一档:总会会长单位、高级副会长单位、团体会员单位200000元/年;
二档:总会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分支机构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三档:总会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分支机构副理事长单位8000元/年;
四档:普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理事单位4000元/年。
二、在总会和分支机构同时任职的,按高一级别标准交纳会费,团体会员单位按一档交费。
三、各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会费标准,均按本办法收缴会费。
四、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减免交纳当年会费。
第三条 会费交纳
一、会员单位均需按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二、总会直管的会员,由总会统一收缴会费,各分支机构不再另行收缴。
三、授权各分支机构发展和管理的会员,由各分支机构收缴会费。会费统一汇缴到总会财务账户,按分支机构单独核算。
四、参加多个分支机构的会员,不重复收缴会费,按照收费标准由总会或指定一个分支机构收缴会费。
五、会费按年度交纳,新入会的会员在批准入会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6月30日以前入会的,交纳全年会费;7月1日以后入会的,按年会费标准的一半交纳。
六、会员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它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交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条 会费管理和使用
一、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以及本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执行。
二、所有会费收入由总会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及全体会员单位的监督。
三、会费主要用于为行业和会员开展下列活动提供服务:
1.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会员发展;
2.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政策建议;
3.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产业化。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在制订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规划、产业政策、前期论证、科研攻关、市场推广等方面提供支撑服务;
4.开展调研走访及咨询服务,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理念,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
5.宣传展示企业风采和先进成果,促进企业交流合作;
6.助推行业、企业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
7.开展行业统计信息和综合分析工作,发布行业统计信息;
8.制订和倡导行规行约,促进行业信用建设;
9.开展会员单位申优报奖推荐服务;
10.科普等其他公共和社会服务。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办法于自2026年3月25日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原《会员会费管理办法》废止。
二、本《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简称中石协)会员质量、增强凝聚力、激发组织活力,按照中石协《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管理会员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单位申请入会均须得到中石协批准,经批准后成为中石协会员。
第二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有意愿加入中石协及其分支机构的单位可直接向中石协秘书处或者授权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条 中石协会员与分支机构工作部负责管理会员的日常事务,同时负责分支机构秘书处的管理和联系。
二、入会程序
第四条 有意愿加入中石协的单位按以下流程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成为会员,并予以公告。
(一)直接向中石协秘书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即成为直管会员,具体流程:
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登记表、填写单位基本情况,同时提供各类资质证明材料;
2.会员与分支机构工作部进行材料初步审核、调查,必要时组织人员到申请单位考察;
3.会员与分支机构工作部提出审核意见,经协会秘书处按《会员单位入会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办理入会手续,成为会员。
(二)向中石协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即为分管会员,具体流程:
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登记表、填写单位基本情况,同时提供各类资质证明材料;
2.分支机构秘书处进行材料初步审核、调查,必要时组织人员到申请单位考察;
3.分支机构秘书处按《会员单位入会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报中石协会员与分支机构工作部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即批准为分管会员,办理入会手续。
三、会员管理
第五条 单位会员原则入会一年后方可申请担任中石协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也可担任分支机构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第六条 会员依照中石协《章程》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七条 会员退会、除名和丧失会员资格。
(一)直管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中石协秘书处。
(二)分管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在分支机构秘书处,由所在分支机构报中石协会员与分支机构工作部。
(三)直管会员除名,由中石协会员与分支机构工作部提出名单,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中石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四)分管会员除名,由所在分支机构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石协会员与分支机构工作部,经中石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提交中石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五)会员如发生《章程》所列丧失会员资格的情形,由协会秘书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四、附 则
第八条 入会申请登记表由中石协统一制订。
第九条 会员证由中石协统一制订。
第十条 本办法经中石协第十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原《会员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