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
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会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有关精神,以及本会《章程》、《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交纳会费是会员按照本会章程必须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的单位,从获得会员资格之日起,每年应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条 会费标准
一、统一会费标准:四档
总会会长单位、高级副会长单位200000元/年;
总会副会长单位、分支机构理事长单位15000元/年;
总会常务理事及理事单位、分支机构副理事长单位6000元/年;
普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理事单位3000元/年。
二、在总会和分支机构同时任职的,按高一级别标准交纳会费。
三、各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会费标准,均按本办法收缴会费。
四、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核准可减免交纳当年会费。
第三条 会费交纳
一、总会直管的会员,由总会统一收缴会费,各分支机构不再另行收缴。
二、授权各分支机构发展和管理的会员,由各分支机构收缴会费。
三、参加多个分支机构的会员,不重复收缴会费,按照收费标准由总会或指定一个分支机构收缴会费。
四、会费按年度交纳,收缴时间原则为当年的6月30日前。
五、新入会的会员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交纳会费,6月30日以前入会的,交纳全年会费;7月1日以后入会的,按年会费标准的一半交纳。
六、本会会员单位均需按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交纳会费。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本会不再保留其会籍,收回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会费管理和使用
一、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财经制度,以及本会《章程》、《财务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执行。
二、所有会费收入由本会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同时接受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会费主要用于为行业和会员开展下列活动,提供服务:
1.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开展专项调研,指导行业和会员企业发展;
2.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产业化。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在制订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规划、产业政策、前期论证、科研攻关、市场推广等方面进行组织、协调等服务;
3.贯彻实施节能减排政策,指导会员企业研发高效绿色新产品、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
4.开展行业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企业转型升级;
5.开展行业技术创新咨询服务,推进行业技术进步;
6.开展行业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咨询服务;
7.参与国标、行标的制修订工作;
8.开展行业统计信息和综合分析工作,发布行业统计信息;
9.制订和倡导行规行约,促进行业信用建设;
10.开展会员单位申优报奖推荐服务。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办法》于2020年11月14日经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原《会员会费交纳标准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简称中石协)会员质量、增强凝聚力、激发组织活力,按照中石协《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管理会员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单位申请入会均须得到中石协批准,经批准后成为中石协会员。
第二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有意愿加入中石协的单位可直接向中石协秘书处或者授权的分会(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条 中石协行业工作部负责管理会员的日常事务,同时负责分会(专业委会员会)秘书处的管理和联系。
二、入会程序
第四条 有意愿加入中石协的单位首先要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直接向中石协秘书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即成为直管会员,具体流程:
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登记表、填写单位基本情况,同时提供各类资质证明材料;
2.行业工作部进行材料初步审核、调查,必要时组织人员到申请单位考察;
3.行业工作部提出审核意见,经中石协秘书处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即批准为会员,提交中石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向中石协分会(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即成为分管会员,具体流程:
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登记表、填写单位基本情况,同时提供各类资质证明材料;
2.分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进行材料初步审核、调查,必要时组织人员到申请单位考察;
3.分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分会(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石协行业工作部,经中石协秘书处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即批准为分管会员,提交中石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三、会员管理
第五条 单位会员原则入会一年后方可申请担任中石协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也可担任分会(专业委员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中石协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交纳会费;
(三)参加中石协活动并获得中石协服务的优先权;
(四)直管会员有权利参加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活动,享有相应分会(专业委员会)分管会员同等待遇;
(五)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直管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中石协秘书处,经中石协秘书处办公会批准后,收回会员证,提交中石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二)分管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在分会(专业委员会),由所在分会(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石协行业工作部,经中石协秘书处办公会批准后,收回会员证,提交中石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三)直管会员除名,由中石协行业工作部提出名单,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中石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四)分管会员除名,由所在分会(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石协行业工作部,经中石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提交中石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
四、附 则
第八条 入会申请登记表由中石协统一制订。
第九条 会员证由中石协统一制订。牌匾由中石协统一设计,会员单位自愿自行制作。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20年11月14日经中石协第九届理事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即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