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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充机制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
来源:中石协      发布时间:2015-03-03     分享: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充机制试点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

中石协[2015-03-03]

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的创新应用,国家决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充机制试点工作。为此,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和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3月3日在北京主会场召开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充机制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30个省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分会场一同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将由财政部经建司王小龙副司长主持,财政部刘昆副部长、工信部苏波副部长、中国保监会王祖继副主席分别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充机制的试点工作作了重要讲话。

会上下发了财政部、工信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充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工信部《关于发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5版)>的通告》(工信部装【2015】63号)、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15号)。

总的文件精神主要有:为了鼓励用户使用国家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凡列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5版)》中的用户首先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或首批次产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均可向保监会认可的保共体或保险公司投保上限保费率3%的综合险,其中保费中80%的保险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也就是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只需缴纳该装备费用的0.6%(3%×20%)作为保险费,即可打消用户使用该台套装备所带来的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修理、更换、退货风险和造成的用户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责任风险。《指导目录》将进行年度更新,并和相关保险机构名单在工信部、保监会的网站上进行公示等。

文件要求,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投保的制造企业,须于2015年5月1日至5月15日,向当地工信主管部门或工信部提交申请保费补贴材料,2015年4月30日以后投保的企业,于每年的9月1日至9月15日申请保费补贴。

这项政策的实施,将大力促进我国重大技术装备的应用进程,调动用户使用国产重大技术装备的积极性。

我协会参与了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5版)》中“陆地油气钻采装备”和“海洋工程装备”等项目的制订工作,还参加了本政策出台前的多次专家研讨会。欢迎行业企业向我协会及时反映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推荐目录》中需要更新、添加的装备项目。

联系人:杨双全,010-68521497,13911221003,cpeia@126.com
            行业部吴怡,010-68596414,hybcpeia@163.com

附:1、《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充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2、《关于发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5版)>的通告》


附件一

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保监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总体要求,为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应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大技术装备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产品,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由于其技术复杂,价值量大,且直接关系用户企业生产经营,在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面临市场初期应用瓶颈。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在用户订购和使用此类装备的风险控制和分担上做出制度性安排,是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加快重大技术装备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装备制造业高端转型、打造中国制造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由保险公司针对重大技术装备特殊风险提供定制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装备制造企业投保,装备使用方受益,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保费适当补贴,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创新险种,扩大保险范围,为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提供保险服务。

四、试点期间,鼓励保险公司自主组成共保体按照示范条款开展“综合险”承保业务,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制造企业可与共保体中的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保险赔款由出单公司先行支付。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也可单独承保,但应统一使用“综合险”示范条款,示范条款另行发布。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信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布。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文。

五、“综合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六、试点期间重点支持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装备产品保险工作,该《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并根据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凡生产《目录》所列装备产品的制造企业均可自主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

七、对于制造《目录》内装备,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需为本通知第五条列明的装备)投保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八、申请保费补贴的企业应为从事《目录》所列装备产品的制造企业,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有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五)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产品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有关要求。

九、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投保的制造企业,于2015年5月1日至5月15日提交申请保费补贴文件(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2)。其中,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中央企业通过集团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对申请材料核实后,应于2015年5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文件。

2015年4月30日以后投保的制造企业,于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申请保费补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于每年9月底前将核实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对制造企业申请保费补贴的重大技术装备是否符合《目录》进行评定,并出具建议意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财政部提出推荐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并下达保费补贴资金。

十一、参与试点工作的各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改进保险服务,建立由总公司直接领导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专业团队,深入制造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建立理赔快速通道,积累有关保险数据,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方案和服务。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宣传,积极鼓励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投保,共同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系人: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刘毅飞 010-68552879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张荣瀚 010-68205624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         高大宏 010-66286559

附件: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要求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保监会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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